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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誠品管理規章違規罰款


問題


小弟在信義誠品的外包專櫃上班,前幾日因為私自將客人不要的誠品點累計到朋友的誠品會員卡裡,該筆客人的消費金額是11600元,但誠品說依據誠品的商場管理規章的罰則為該筆消費金額的十倍,意思就是說我要被罰十一萬元的罰款....可是11600元的點數折現金也只有29元而已.....請問有人可以告訴我這樣的罰款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嗎??小弟我知道自己做錯事願意接受懲處但是這麼大的金額真的很難負擔。拜託好心人幫我解答疑問,謝謝。更新:那請問有什麼管道可以協助我調解或申訴或諮詢呢?最好有能夠諮詢法律問題的。勞工局?消保會??謝謝了。


最佳解答


1.<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您雖然一時觸犯公司管理規章,也願意接受懲處。 公司是不可以由您的工資中來扣錢。必須透過法律途徑,向您求償。 2.這件事必將會步上法院解決,您可向法官敘明,自己知錯,有誠意 賠償,無奈金額太高,恐難負荷,期盼法官能法外開恩,讓您有改過 自新的機會,降低賠償金額。這些都是可以提出訴求。法官斟酌後, 賠償金額大多會減很多的。(也可以申請分期給付) 3.如果您非常幸運,法官如以<民法>第247-1條=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 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條約無效。那您就稍可安心了。法官的判決因人 而異,南轅北轍,各判各的,我所以提出來只是讓您了解過去是有這種 判例,讓您做參考。這並不代表每一位法官都是依據<民法>247-1條來處理。 2013-01-08 01:20:52 補充: 1.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請求法律上的問題協助。完全義務免費。 2.這是<民法>與<刑法>的問題,<勞工局>與<消保會>可能無法幫上忙。


其他答案


這已經超出勞基法的規範.該以民法與刑法來論你若不接受懲罰.公司可用竊盜.挪用.違造.侵占等多項罪名來起訴你唯一的辦法就是講價到公司能接收度今天新聞.一位女性再大賣場偷換差價300元的標簽.就該陪好幾萬但他沒錢.只好移送法辦走法律陡徑,由法官裁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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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107000016KK0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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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uja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